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职责
二十、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事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十一、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协助市长、副市长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决定。
二十二、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文件,提请市长、副市长审批签发。审核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其中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
二十三、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对上对下搞好服务,当好参谋。研究、审核、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协助市长、副市长组织处理应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及重大事故,及时向市长、副市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组织调查研究,向市长、副市长提供实际情况和政策性建议。
二十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文件、市人民政府议定事项及市长、副市长重要指示的执行情况,并向市长、副市长报告。
市人民政府其他成员的职责
二十五、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市人民政府其他成员,在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对市长和副市长负责。
二十六、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十七、正确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主管部门、省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规定和指示;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积极主动、大胆负责地做好职权范围内工作,充分发挥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
二十八、定期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须及时报告,并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