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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六、领导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
  七、改变或者撤销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不适应的命令、指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八、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九、执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四、办理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长、副市长的职责

  十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不在时,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各项重大问题。
  十七、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十八、副市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如新的政策措施出台、财政性投资额较大项目决策、向外举债、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涉及财政、税费、设立机构等问题,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十九、市长、副市长在工作中,要讲政治,讲大局。市长与副市长以及副市长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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