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甬政[199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8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总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在市委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四、市人民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五、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并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