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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失效]

  (三)组织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参加除四害、讲卫生、防治疾病活动;
  (四)进行群众性卫生监督和效果评价,制定有关卫生检查评比标准,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进行表彰命名;
  (五)执行上级爱卫会和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各项卫生管理任务。
  第九条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爱卫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配备有关人员,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四月的“爱国卫生月”制度;
  (二)门前卫生和卫生包干区责任制度;
  (三)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四)全民健康教育、除四害和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活动。
  农村应当把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列入县(市)、乡(镇)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的室外环境卫生。
  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卫生,遵守“十不”规范。
  第十五条 市区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管理措施,具体管理办法按《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做好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宁波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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