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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十七、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从海外和外省市引进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并可为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需要留学生和外国专家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经费有偿使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八、外地在甬企业(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向本市人事部门申请评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工可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并向本市劳动部门申请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职称的评定。
  十九、本市外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外地在甬企业(机构)提供外事服务。
  二十、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持有本市户口的职工,在缴纳住房公积金存款一年后,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十一、外地在甬企业(机构)职工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学借读的,可向有关教育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并由有关教育部门安排在附近学校借读;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免借读费。
  二十二、本市有关部门要设置服务电话,帮助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并按规定严肃处理本部门的违规行为。
  二十三、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可自行联系或由市协作办介绍,挂靠有关部门,加入本市各相关行业协会,参加有关会议,得到相应的信息服务。
  二十四、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本市有关参政议政活动,并可参加本市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活动。
  二十五、市政府协作办作为本市内联引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日常工作。市计委作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宏观政策的协调。
  二十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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