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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九、海关对外地在甬企业(集团)实行就近报关,对资信良好的企业发给“特快报关证”,并在重点口岸设立特快报关窗口。
  十、鼓励外地在甬企业兼并、收购本地企业。本市被兼并企业所欠国家商业银行贷款和利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优化资产结构试点城市有关挂帐和减、免利息政策。外地国有企业兼并本市国有企业,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保持原行政划拨方式不变。在资产评估、资产核销、提留、剥离、产权出让、税费减免和人员处置等方面,可享受本地企业兼并、收购的各种优惠政策(具体参照甬政发〔1997〕244号文件执行)。
  十一、1998年到2003年期间新办的外地在甬大中型企业(集团),五年内在开业经营和项目投资中涉及的自来水和电力增容费,给予酌情减免;在申办本市户口时涉及的城市建设费,给予全免。
  十二、切实保护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利益,对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实行“一个口子”收费制度。由本市物价部门对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发放《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国务院、省政府或市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和本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十三、金融机构对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在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证申请和本、外币业务等方面,实行全方位的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认定的512户大企业(集团)在本市注册,由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帮助落实主办银行。各类商业银行可选择其他合适的外地在甬大中型企业(集团)建立银企合作关系,并按有关规定试行主办银行制度。
  十四、鼓励外地在甬企业(集团)以优质资产注入本市上市公司,实行控股。外地在甬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可给予优先。
  十五、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在企业或产品的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等各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十六、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可按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购置必须配备的设置。任何部门不得另行制订标准,或要求外地在甬企业(机构)购买指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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