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包括私人投资者)购房、用车及办理员工户籍等,有关部门提供便利和优惠。
(一)外地在甬企业(机构)一次性购买本市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商品房的,减半收取购房手续费;一次性购买800平方米以上(含800平方米)商品房的,房产契税按规定缴纳后由财政返还50%。
(二)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来甬落户的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籍手续;转籍之前,享受本市同类车辆待遇。
(三)外地在甬企业(机构)中凡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技工或技师以上的职工,可将户粮关系迁入本市;其他人员,根据该企业(机构)的投资规模,经市政府核准后,允许一定数量人员的户粮关系迁入本市。
(四)外地私人投资者在甬每投资固定资产100万元,可将1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粮关系迁入本市。
(五)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已落户员工在具备家庭户居住条件后,可将符合随迁条件的家属户粮关系迁入本市实际居住地。
(六)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已落户员工在购房,配偶及子女就业、就读等方面均可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和政策。
(七)外地在甬企业(机构)员工的随迁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根据宁波相应单位的编制、计划、职数及人员结构等许可情况和该随迁配偶的具体条件,优先予以调动。
五、外地在甬企业(机构)的注册、年检、资质审查、投资项目等,实行“一门受理”和“二审终结”。
六、新办的外地在甬大中型企业(集团),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前二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专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按国家发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一优二高”现代农业的,从获利年度起,对其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五年全额返还,专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七、凡1998年到2003年成建制引进的大中型科研单位和高等教育机构,可向本市财政部门申请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
八、外地在甬企业(集团)可享受本市关于扶持重点企业集团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