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
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甬政[19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6月20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宁波开发开放,培育区域中心城市功能和口岸功能,更好地服务全省、华东地区和全国,同时使各地企业(机构)能够充分利用宁波的区位条件,共享发展机遇,促进共同繁荣,特制订以下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引进外地企业(机构)来甬落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鼓励中央部委和外地省市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集团)来甬落户、投资兴办企业及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地在甬企业),实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经营期十年以上)。
鼓励中央部委和外地各省市的各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法律、会计、咨询等中介机构来甬落户发展,注册设立法人单位〔以下统称外地在甬机构,和外地在甬企业一起统称外地在甬企业(机构)〕。
下列企业称之为大中型企业(集团):
(一)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包括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大企业(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以及其他国内著名的企业,包括决策中心、结算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注册宁波的。
(二)在甬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或在甬注册的独资、控股(相对控股)企业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以上的;或在甬注册的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外地企业(机构)来甬的注册登记及员工户籍迁入本市等手续,由市协作办负责全程代办,免收服务费。
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对于外地来甬大中型企业(集团)名称专用权给保护。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公司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企业要求名称不冠行政区划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规定代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工商部门可按《
公司法》规定,审核批准注册本市的大中型企业(集团)设立国有独资的全资子公司。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总部注册本市后,需到外省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工商部门及时核发其所需的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