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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塘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

  一级、二级海塘工程应由乙级资质以上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由三级(含三级)以上的水利资质专业工程施工企业施工。
  三级、四级海塘工程应由丙级资质以上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由四级(含四级)以上的水利资质专业施工企业施工。
  第十四条 海塘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必须按分级管理权限,经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计划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海塘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分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在保护区内进行与海塘工程设计标准相适应的开发建设活动;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采取补救加固措施,达到工程设计标准。在未达到工程设计标准前,应对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管理海塘工程的有关工作制度,加强海塘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海塘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海塘工程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应当按照海塘工程受益范围或其重要程度,建立相应的海塘工程管理机构或确定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塘工程安全管理纳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目标考核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海塘工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海塘工程的日常巡查,对海塘工程进行检查观察,掌握海塘工程状态及海岸变化情况;
  (二)对海塘工程进行养护维修、保障海塘工程安全;
  (三)制止各种危害或破坏海塘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发现海塘工程设施险情,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沿海专用岸线的海塘工程,由使用单位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进行管理,按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和养护,在业务上受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九条 海塘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海塘工程的等级分别确定:
  (一)一、二级海塘的管理范围为塘身和迎水面坡脚以外50米至100米的地带、背水坡脚以外15米至50米的地带(有护塘河的为至护塘河岸线的地带);保护范围为海塘背水坡管理范围以外10米至20米的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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