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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塘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宁波市海塘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宁波市海塘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塘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经济建设和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塘工程,是指具有防御潮浪功能的海塘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塘身、防浪墙、消浪防冲设施、护塘河、护塘地及沿塘涵闸等工程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海塘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塘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海塘工程的安全,参加海塘工程抢险的义务。
  第六条 海塘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宁波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海塘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海塘工程的规划、组织建设及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海塘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海塘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工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交通、城建、土地管理、海洋、水产、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塘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海塘工程建设规划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潮标准和技术要求,同时兼顾城市建设、道路交通、港口码头、围垦、水产养殖、旅游等综合开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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