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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意见的通知

  24.对列入市级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投产后,经同级经委、财政部门认定,以上年度为基数,在3年内对项目新增所得税按一定递增比例实行先征收后返还,在2年内对项目新增增值税属地方部分的50%予以返还,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再投入或归还贷款。
  25.对技术改造投资中应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经财税部门审核,予以缓征,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26.对技术改造项目的新增土建部分,按现行标准的50%征收城市建设大配套费,小配套由建设单位按市规划部门确定的方案自行配套,免收小配套费。对在老厂区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免交城市建设大、小配套费。
  对技术改造项目和搬迁改造项目,其新征用土地交当地政府部分的造地费和造地专项基金按现行标准的50%予以减免。
  对经批准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其迁建项目土建面积在原建筑面积1.5倍以内部分,按上述技术改造项目的城建配套费标准执行,超过部分按规定交纳大配套费。
  27.在企业原场地实施技术改造项目,需要拆建、翻建、扩建的,可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工程建设完毕后,应将有关资料报土管部门备案。
  28.向企业收费实行一证一书制度。今后凡向企业收费必须凭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同时出具经当地物价部门签发的“收费证明书”方可收费。收费一证一书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另行制订。
  六、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
  29.所有技改项目均须按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建立严格的项目责任制,明确奖罚、责任到人。对列入市重点的技改项目,从立项到建成投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换的,应事先征求企业主管部门意见,并进行离任审计。
  30.企业对财政返还的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企业的新产品再开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投入和技术改造还贷等方面,不能挪作他用。市经委、市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资金全额收回财政。
  31.对享受政策的合资企业,其优惠政策兑现给中方企业,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
  32.各级政府要定期对积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33.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甬政[1994]14号、甬政办[1994]13号、甬政发[1994]177号文件中的条款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34.各县(市、区)企业及乡镇企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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