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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意见的通知

  14.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专利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所得年净收入低于30万元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
  15.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等,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允许一次或分期计入管理费用。
  16.经市科委、经委和财政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实行“一厂一策”,增强试点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17.在实力工程、“320工程”和大中型企业中大力贯彻和实施ISO9000族质量体系标准,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严格执行产品标准,提高产品技术档次和质量水平;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
  18.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技改贷款的比重。企业要主动与金融机构联系,争取获得金融部门的支持。各金融部门要主动参与企业技改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对重点项目,主办银行要提前介入、全过程服务,可采取直贷、联贷和银团贷款等方式,解决企业技改项目资金和项目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的需求。对政府重点扶持、符合贷款条件的优势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要确保承贷资金按时到位。要积极帮助一些具有前景看好项目的困难企业缓解资金紧缺的矛盾。
  19.支持企业面向国际国内资本市场,拓展技术改造融资渠道。股票、债券、基金等的发行和安排,主要支持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间接利用外资,也要向重点骨干企业倾斜。
  20.老企业嫁接改造的项目,需要占用原厂区内国有土地的,经批准可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其股份作为政府对中方的资本金投入。
  21.加大财政对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以1998年为基数,财政每年用于技术改造资金的增幅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22.加大对市重点技改项目和重点引进项目的贴息力度,逐年增加市财政贴息资金。对市实力工程企业、“320工程”企业中列入市重点的技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注入国有资本金。
  23.为支持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搬迁改造企业中属国有直管公房的厂房、仓库、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等,经批准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企业。
  五、减轻企业负担,增强还贷能力,提高企业技术进步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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