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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意见的通知

  4.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技术进步。财税、金融、海关等部门和单位要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的各项政策措施;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土管、规划、城建、环保、消防、水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扶持企业技术进步的有关措施,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采取“特事特办、一到即办”等方式,为企业技术进步开设“绿色通道”。
  5.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由企业自筹、利用现有厂房原地改造、不涉及引进技术设备和股票上市、其它生产和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项目,不受投资额度限制,由企业自主立项,报有关部门备案。
  6.对于产品技术成熟、工艺简单的限额以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审批时以技术经济评估报告、银行出资意见、环境影响评审意见为依据。
  7.对列入市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需征用土地的,视同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有关部门按程序予以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8.各有关项目审查部门应公开办事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企业申报的技改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书面审查或核准意见。
  三、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9.支持实力工程、“320工程”和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或厂办研究所。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资金,金融机构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政府财政贴息资助。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财工字[1996]41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允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中间试验设备实行快速折旧。
  10.已建和新建的技术开发机构都要实行技术开发责任制,并进行考核。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联合开发的成果转化为商品的项目可优先列入新产品试产(试制)计划。
  11.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12.企业应成为技术创新的投入主体,技术创新的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技术开发费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盈利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金融机构要随着信贷资金总量的增长相应增加科技贷款规模,并确保贷款资金到位,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其产品试产,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13.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列入国家级试产(试制)计划的,自销售之日起3年内返还新产品所得税和增值税留地方部分;列入市级试产(试制)计划的,2年内返还新产品所得税和增值税留地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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