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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失效]

  三、积极倡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依靠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在办好国家收养和示范式、窗口式社会福利设施的同时,要把自费寄养的福利设施大胆推向社会、推向市场,鼓励和发动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和海外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民办公助等形式创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光荣院、老人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老人护理院、托老所及婚姻、残葬服务设施等,逐步实现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要允许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现有社会福利设施的改造和扩建;鼓励现有社会福利机构通过依法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筹集资金,投入旧设施的改造和扩建。各地要认真探索政府资助、社团经办、企事业单位入股合办、法人承包等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路子,使社会福利事业的管理体制逐步朝着政府调控、民办公助、法人管理的方向健康发展。
  四、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扶持力度
  为了充分调动和保护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给予多方面的扶持。计划、财政、物价、地税、土管、城建、司法、公安、交通、教育、卫生、劳动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认真落实扶持政府,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工作。
  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自费寄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是调动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事业积极性的关键。既要充分考虑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也要使投资者有利可图。省物价部门要会同省民政部门,根据积极支持、鼓励发展的原则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核定具体标准。
  对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光荣院、老人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老人护理院、托老所及婚姻、殡葬服务设施等,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对上述单位的育养服务及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经营社会福利事业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税照顾;对通过有关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其捐赠款额在规定限额以内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对福利事业单位兴办的第三产业,继续贯彻执行浙政发[1994]172号文件精神,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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