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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刷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刷业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
 (浙政发[1998]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新闻出版、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作如下通知:
  一、本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由以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设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市(地)、县(市),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轻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设立轻工业管理部门的市(地)、县(市),由经济管理部门(计经委、工业局)负责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轻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省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负责全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负责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设立的审核和报批、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和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企业设立的审批,以及上述印刷企业的登记和管理;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承印其他印刷品的管理;依法查处印刷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和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企业设立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制定本辖区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以及市辖区其他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以及市辖区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批;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承印其他印刷品的管理;依法查处印刷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和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企业设立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承印其他印刷品的管理;依法查处印刷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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