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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许可证书范围,或者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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