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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条 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自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报送备案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手续。
  第七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初步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省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一)投资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
  (三)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
  (四)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的文件;
  (六)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的监理合同;
  (七)开工前审计意见;
  (八)开工报告审批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原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其他有关手续,应当明确具体期限;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要求。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除属抢险救灾的、投资总额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限额的以外,都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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