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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道路交通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畅通。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道路设施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包括人行通道、地道,下同)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浦东新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中心区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道路或者挖掘道路;
  (二)占用道路堆放物品;
  (三)偷盗、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交通隔离护拦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绿化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自觉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浦东新区园林管理部门委托中心区监察队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任意占用绿地,拆除或者毁损绿化设施;
  (二)在树旁和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水;
  (三)擅自采摘花卉,折损、刻划树木,借树搭棚;
  (四)践踏绿地、花坛;
  (五)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环境保护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防止环境污染,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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