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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应当为收住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对患传染病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符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
  第二十条 (卫生消毒要求)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
  第二十一条 (文化体育活动)
  养老机构应当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组织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夜间值班制度)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收费规定)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养老机构应当公布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改变房屋、场地使用性质的审批)
  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和场地从事其他经营服务活动或者转让、出租、出借其房屋和场地的,应当征得市或者区、县民政局同意后,方可向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扶持与优惠

  第二十五条 (扶持对象)
  对收住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税收与用地优惠)
  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通过划拨国有土地、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免土地垦复基金和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缴下列费用:
  (一)自来水、煤气增容费和污废水排放增容费。
  (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三)人防工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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