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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若干意见

  要继续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结构布局调整。在调整过程中,要防止教育资源流失。凡调整中盘活的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本行业、部门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
  要根据统筹兼顾、点面结合、坚持标准、立足改革、办出特色的方针,充分利用现有的高等教育资源,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鼓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职业技术教育性质的二级学院。积极推进现有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的改革和改组,特别要鼓励高等专科学校逐步改制成从事高等职业教育。根据需要,少量具备条件的重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批准后,可以举办高职班。
  职业技术学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坚持产教结合的方针,加强与用人单位和人才、劳动力市场的联系,与行业、企业一起联合培养人才,办出特色。
  职业技术学校凡举办与培养目标密切结合的校办产业,可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校办产业的优惠政策。对职业技术教育急需发展的校办产业,市有关部门将采取贷款和借用周转金等方式给予支持。要引进和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教学模式和方法,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全面推进职业技术教育课程与教材改革,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
  根据“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实行就业预备制,对未能进入高中阶段教育的初中毕业生以及未能升入高等学校的高中毕业生进行就业前培训,并实行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并存、并用、并重的制度。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都可进入就业预备制网络,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色,承担就业培训任务。
  六、大力推进师资队伍建设
  采取切实措施,着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的职教师资和管理队伍。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名誉校长和特级教师评审制,培养一批优秀的职业技术学校管理者和特级教师。
  根据职业技术教育特点,不断完善本市职业技术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进一步探索建立与上海科技和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人才评价体系,积极创造条件,进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综合评审的试点,以建设一支符合职业教育需要的高质量师资队伍。
  职业技术学校的主管部门要按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改善和提高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师待遇。
  七、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检查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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