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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若干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5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和《职教法》第27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职业技术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逐步增长。
  市教育、劳动及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平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并视物价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平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学生平均经费支出,应当高于同级普通学校。
  职业技术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平均收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技术教育经费。职业技术学校的基本建设经费,由举办者按照核定的学校规模安排落实。联合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经费,由办学各方按照有关合同承担。
  原企业主管局在改制过程中,其所属职业技术学校财政经费拨款的渠道不变。凡教育经费由主管部门自筹的职业技术学校,仍由改制后的企业集团或行业组织自办并直接管理。
  职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收取学费。收费标准由市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收取的学费按规定由学校财政部门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不足,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学校主管部门不能因此削减学校的日常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积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技术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技术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凡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技术教育。
  根据《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条例》规定,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市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每年安排17%的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按规定安排给各区、县和行业组织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应全部用于本地区、本系统的职业技术教育。
  市和各区、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职业技术教育补助专款,重点扶植社会急需、培养成本较高、工作条件艰苦的专业。
  五、继续深化教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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