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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开发用地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农业开发用地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政发〔1998〕66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农业开发用地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8月4日
         黑龙江省农业开发用地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农业开发用地审批权限,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农业开发用地,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权限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500亩以下的,由县(市)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500亩至1000亩的,由行署、市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1000亩至1万亩的,由省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开发1万亩至2万亩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省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五)一次性开发2万亩以上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报国务院批准。
  二、省农垦、森工系统所属农场、林业局土地使用范围内的农业开发用地,应当附主管部门意见,按下列规定权限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2000亩以下的,由省政府委托省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报省政府备案。
  (二)一次性开发2000亩至1万亩的,由省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1万亩以上的,按第一项(四)、(五)规定的权限批准。
  前款规定的农业开发用地,农垦、森工部门一次性开发500亩以下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驻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土地管理机构批准,向土地所在行署、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农业开发用地,须先征求计划、农业、环保、水利等部门意见。报国家批准的,还须附有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任务书,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土地权属文件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规划图等。属于出让土地的,还须有地价评估报告,土地出让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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