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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军区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政发〔1998〕62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各军分区、省农垦总局军事部: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7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若干规定

  近年来,各省各地从巩固国防建设,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为解决广大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安置问题,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较好地解除了军队干部的后顾之忧,有力地促进了部队的全面建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特别是在企业减员增效和政府机构精简的影响下,军队干部家属的就业安置也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军队干部随军家属(专指配偶)就业安置工作,以达到提高部队战斗力的根本目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指示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积极转变观念,从军地实际出发,认真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强组织领导,把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双拥”工程的重要内容来抓,要结合“再就业工程”的实施,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检查监督,狠抓工作落实。
  二、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遵循面向市场就业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部队、个人和社会多方面的积极性,实行地方政府安置、部队内部安置和支持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坚持总体协调,齐抓共管。
  三、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实体,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都有按时完成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任务的责任,对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好安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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