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于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按照一定幅度予以限制。
第二十八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第二十九条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按照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下岗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下岗前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下岗后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职工失业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三条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已领取完个人帐户储存额时,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三十四条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帐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或者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中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 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1日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20%至80%进行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比例、数额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社会统筹前,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规定。
对当年退休的人员,自下一年起纳入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范围。
调整增加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职工离退休、退职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