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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部门(行业)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要按照“量力而行,稳进快出”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接收下岗职工。
  先由企业、有关部门(行业)提出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计划和再就业方案,报同级劳动行政、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制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年度计划,经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聘的临时合同工)中的下岗职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下岗职工。下列人员暂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
  (一)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仍滞留在企业的职工;
  (二)自谋职业并在工商部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职工;
  (三)在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从业3个月以上的职工;
  (四)领取《下岗职工证明》并从事一定经营活动,已享受优惠政策的职工;
  (五)企业不掌握去向、本人又不找企业的隐性就业人员;
  (六)没有再就业要求的下岗职工。
  第十条 下岗职工由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负责托管。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由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负责托管。列入“优化资本结构”试点计划的破产企业职工由主管部门(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托管。破产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职工的档案,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保管;其他企业下岗职工档案,继续由原企业保管。
  第十一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应与托管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变更等。
  第十二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要建立下岗职工《登记表》、管理卡片等有关资料,并按季度向同级劳动部门报告下岗职工变动和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自接收下岗职工当月起,按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限额医疗费额,缴纳养老、失业(包括个人缴纳部分)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 下岗职工在托管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下岗职工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自动解除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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