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再就业服务
中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劳发字[1998]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及部队: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吉林省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劳动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吉林省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行业)、国有企业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站)。
第三条 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要自下而上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是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业务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就业服务局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同级就业服务局合署办公,报同级编委批准。其基本职责是:对行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 有关部门(行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编委批准。其基本职责是:编制本部门(行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计划;指导所属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业务工作;对本部门(行业)破产企业职工实行托管,并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限额医疗费,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第七条 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其基本职责是:制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计划;管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限额医疗费,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风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