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城镇住宅建设意见的通知》(吉政发[1997]5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吉价字[1997]10号)的规定,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赁廉租房具体办法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租金改革,加快出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
(十一)继续推进租金改革,到2000年,住房租金争取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 均工资的10%。提高租金一定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
。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仍按已批《房改方案》给予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原有规定、办法,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在国家没有新规定前,技术职称、企业领导干部的住房面积分别按相对应地厅级、县处级、科级干部住房建筑面积掌握。对超过控制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格。
(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加强住房交易市场的管理,使之健康有序的发展。
(十四)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使职工住上环境优美,居住舒适、安全放心的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