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吉政发[1998]2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重点
(一)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的基本原则。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为重点的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8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实行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空旧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购房资金主要应从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及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渠道解决。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市、州、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凡是能开支的必须交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继续坚持“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