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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突出地方特色,是保证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创设性立法要充分反映本地的特殊要求,有较强的针对性,注意解决本地突出、而国家立法没有或不宜解决的问题。实施性的立法,不要贪大求全,照搬照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条文。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较为原则的规定,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细化,增强操作性;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幅度较大的处罚条款,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加以分解,减少处罚的随意性;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管理方法,在遵循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减少管理环节和程序,增强灵活性,充分体现便民、利用原则。
  七、增强立法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程度
  增强立法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程度,是提高和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措施。因此,在起草和审核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过程中,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通过多种方式,认真听取基层行政管理人员和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了解社会经济生活现状、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成熟的管理经验等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实行立法机构立法与专家学者参与立法相结合。广泛吸收各行各业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提高立法的论证层次和质量。今后,省政府讨论的每个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事前政府主管领导要注意听取专家论证意见。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监督,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的规章草案,在政府常务会讨论之前,要征求同级人大和政协的意见。对于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较广,又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各新闻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
  八、认真协调,严格把关
  立法工作是高层次的重大决策,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政府领导在政府常务会讨论前,要认真审核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内容,充分发表意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协调和解决部门之间的重大争议和分歧,以加快立法工作进程,提高立法的质量。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在立法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充实力量,提高人员素质。各部门在接到草案征求意见稿后,领导同志要共同研究,统一提出部门意见。政府法制部门要广泛听取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意见,站在政府的立场上,严格审核、修改,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充分协调各部门的分歧意见;对重大分歧意见不能协调一致的,要提出协调建议,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参加协调,并配合政府主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政府常务会讨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时,与会的部门领导要充分发表意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各部门不得在其他会议上提出与政府常务会决定相悖的意见,更不许下发违背常务会决定的文件,以维护常务会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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