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把改革的重点作为立法的重点
立法工作要以建立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为目标,以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科教兴省等方面的立法为重点。今后一段时期内,要把推动“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国企改革攻坚、结构调整攻坚、扭亏增盈攻坚和实施再就业工程”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方面的立法作为主要任务,集中力量,确保重点,抓紧起草、审核、制定急需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使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统一起来,为引导、推进、保障改革服务。对强化部门职权和行业管理的立法项目,待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再予以考虑。
四、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
地方立法一定要保持整个国家法制的统一,这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衡量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志。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认真研究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避免与其相抵触,保持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实施性的立法,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立法原则和适用范围,必须予以遵循;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随意增加或者减少;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明确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和范围,不能随意增加、减少或者变更;处罚规定不能突破上位法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创设性的立法,必须符合国家
宪法的规定,处罚规定的种类和幅度也必须符合《
行政处罚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要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工作相结合,在抓紧起草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同时,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实际需要,对那些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精神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时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五、坚决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
立法工作必须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站在全局的立场上,严格把关,把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放在第一位。坚决防止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律化的倾向。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能超越部门职权的范围;不能片面强化本部门的权利而不规定相应的义务和监督措施;不能只给其他部门规定义务而不考虑其权力,造成行政管理权的争议;不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只规定义务而不规定权利;不能通过审批、许可、发证等形式谋求部门权力和经济利益。今后,对行政管理中的问题,能够用日常行政监督检查的办法解决的,不设定行政审批;能够用行政审批的办法解决的,不用发放证照的办法解决。行政机关确需收费的,不要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中规定,而应当由省政府立项发文。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或者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外,起草其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要规定机构、编制、经济、税收减免和银行贷款等内容。
六、突出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