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
政府立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8]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已经1998年7月8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
政府立法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政府工作的基础,在建立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新形势下,搞好政府立法工作尤为重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政府立法工作进程明显加快,质量不断提高,对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从并服务于跨世纪的改革和发展的目标,现就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提出的跨世纪的改革、发展目标,遵循党和国家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做出的重大决策,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立法工作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保证质量,既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具有合法性,又要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具的很强的操作性、可行性,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
二、认真制定并执行立法计划
制定立法计划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基础。制定立法计划要认真研究立法条件是否成熟,把那些有相应法律、法规依据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已经明确的,经过实践证明管理方式行之有效的,社会经济生活急需加以规范的立法项目纳入立法计划中;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发文件,用政策加以指导;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较为详细,又符合我省实际的,就不要再搞地方立法。要把握好立法项目的层次,能用规范性文件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规章;能用规章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地方性法规,以利于法律规范的适时调整。制定立法计划要改变过去由部门报立法项目,搞“拼盘”的作法,由政府法制部门先商计划、经贸、财政、体改和政府研究室等部门初步确定立法项目,再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政府法制部门综合研究,协调论证,统一提出意见,报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由政府发文实施。属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政府法制部门要事先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立法计划确定后,部门要求增加立法项目的,可先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由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政府领导决定。凡未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或者未经政府领导决定增加的立法项目,政府不予审议,各部门也不要自行向政府报送草案。
立法计划下发后,要严格执行。凡列入立法计划中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抓紧起草工作,将草案按照计划规定时限上报政府,径送政府法制部门。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起草部门要事先与其协商。草案内容要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起草部门在报送草案文稿时,要将起草的依据、部门之间协商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