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辽宁省取消预算外收入部门过渡帐户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设立的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核算收取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解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款项,不得发生其他任何支出款项。会计核算为:取得预算外收入时,借记为银行存款,贷记为应缴财政专户款;向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解缴时,借记为应缴财政专户款,贷记为银行存款。
  四、执收单位原预算外收入过渡帐户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限期内一律撤销,撤销前的帐面余额要全部转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继续保留预算外收入过渡帐户或执收单位的具体执收部门另立帐户的,视同“小金库”,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省级以下单位撤销预算外收入过渡帐户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998年8月31日。
  五、执收单位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由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所有执收单位只能在本单位的财务部门保留一个经费帐户,负责核算财政拨入经费、拨入预算外收入、其他收入及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等款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外收入项目执收,不得随意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也不得随意减免预算外收入项目,要做到应收尽收。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申请,经执收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确保执收单位依法执收的前提下,同级财政部门可对执收单位制定必要的激励政策。
  七、执收单位在收取预算外收入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票据。要建立健全票据领购管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管期限为5年,到期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销毁。
  八、建立健全预算外收入财政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集中、分成的预算外收入,要改部门上解为逐级财政上解,实行归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隐瞒、截留应缴上级财政的预算外收入,对隐瞒截留上级财政预算外收入的,年终结算时由上级财政部门等额扣减预算内财力。
  九、建立预算外收入统计报表制度。各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按月填报预算外收入执收及解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情况统计报表,每月终了后7日内一式二份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每季终了后15日内将地区统计汇总表上报省财政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