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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取消预算外收入部门过渡帐户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关于辽宁省取消预算外收入
 部门过渡帐户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辽政办发〔1998〕33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我省自1996年建立预算外财力征管体系以来,已初步把预算外资金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这对理顺财政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个别部门、单位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坐收坐支,截留、挪用预算外资金,脱离财政管理,导致财政性资金流失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为贯彻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省内各级政府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及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收取的,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项收入、附加收入、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垄断性行业专项收入等,是财政性资金,其收支活动均须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预算外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具体可采取直接缴款或代理缴款两种方式。
  直接缴款是指各级财政的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将直接征收的有关预算外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由执收单位开据《预算外收入缴款通知单》,缴款义务人持据在规定的缴款期内到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点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缴款。
  代理缴款是指执收单位代缴款义务人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缴款,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开设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执收款项向缴款义务人当场收取后,存入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向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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