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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和收取海蜇资源损失赔偿费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海蜇专项资源增殖
 保护费和收取海蜇资源损失赔偿费的通知
 (辽政发[1998]32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海蜇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批复》(国函[1988]122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征收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和收取海蜇资源损失赔偿费(以下简称保护费和赔偿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捕捞海蜇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个人),须在领取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时缴纳保护费;凡违反《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受行政处罚时交纳赔偿费。
  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费的征收机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县(市、区)渔政管理机构组织征收保护费。赔偿费由各级渔政管理机构在对违规渔船实施行政处罚时收取。
  三、征收保护费和赔偿费的标准
  (一)保护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1.机动渔船0.7千瓦(每马力)15元(双机按照合计千瓦计算);
  2.非机动渔船载重吨5吨以上(含5吨)的,每艘100元,载重吨5吨以下的,每艘50元。
  (二)赔偿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1.无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和标志旗捕捞海蜇的,非机动渔船每艘1000至2000元;
  2.无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和标志旗捕捞海蜇的,机动渔船14千瓦(19马力)以下每艘1000元至2000元,14.7千瓦(20马力)至58千瓦(79马力)每艘2000元至4000元,58.8千瓦(80马力)至87.5千瓦(119马力)每艘4000元至6000元,88.2千瓦(120马力)至146.3千瓦(199马力)每艘6000元至8000元,147千瓦(200马力)以上每艘8000元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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