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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6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辽宁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业经1998年6月24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国光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

           辽宁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落实和规范财务自主权,维护国有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政企职责分开,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与维护国家财产所有权相统一,企业外部财务监督管理与企业内部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外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企业执行国家财政财务政策,落实企业理财自主权;
  (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三)办理企业财务登记,审查企业备案事项,依法审批企业重要财务事项;
  (四)依法对企业执行财经法规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纠正、处罚企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向有关单位提出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任免、奖惩的建议;
  (五)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向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派驻监事;
  (六)对企业改制、破产、兼并和产权转让等各项改革过程中涉及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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