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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五)粮食零售市场要继续放开搞活,支持和引导多渠道经营。常年开放各地的粮食集贸市场。外省企业进入我省从事粮食经营,须向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的市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质量检验和技术监督部门对其经营的粮食和面粉、挂面、食油等初级制成品要进行质量抽检,凡不合格的粮食及初级制成品不准在市场销售。
  七、加强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管理和监督
  (二十六)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从事收储业务所需商品资金主要由农业发展银行发放贷款解决;各项费用通过财政补贴和企业实现的毛利解决。在执行顺价销售过程中,周转库存发生的费用可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国务院和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通过发放费用贷款给予垫付,待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后实现的毛利偿还。
  (二十七)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所需贷款要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办法供应和管理。要按照购进计划和收购进度及时合理发放贷款。粮食调销要坚持“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结算货款和偿还贷款,切实做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粮食收储企业不得在农业发展银行以外的任何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不得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要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管理。如因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农业发展银行停止贷款,由此发生给农民“打白条”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并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凡市、县财政欠拨按政策规定应拨的各种粮食拨补款或地方政府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致使粮食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省财政等额扣减对有关市的税收返还款或补贴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八)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各市、县政府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改革工作。各级粮食部门要主动投身改革,严格监督粮食企业坚决执行国务院一再强调的三项政策。财政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各种粮食补贴款。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加强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管理监督,按规定及时发放费用贷款。审计部门要会同监察、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认真做好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清查审计工作。劳动部门要支持和帮助粮食企业妥善安置下岗分流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要支持粮食收储企业分离附营业务和开拓新的生产经营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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