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顺价销售的价格以原粮购进价(按定购价、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得将不合理费用摊入成本。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已补贴的超正常周转库存部分的利息和费用,不计入销售成本。国有粮食收储存企业顺价销售最低价格,按东北三省一区统一协调价执行,如按顺价作价办法计算的价格低于统一协调价,必须按统一协调价执行;如执行统一协调价出现亏损,应予上浮,不允许出现新的亏损挂帐。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各级物价、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确定。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其他粮食企业,各级政府不规定统一销售价格,由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
六、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二十三)粮食市场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住农村收购市场,规范发展批发市场,放开搞活零售市场。粮食收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
粮食收购条例》,在农村粮食收购市场,凡属省定的粮食收购品种只能由按《粮食收购条例》规定条件,经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从事收购活动,并只可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收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粮食加工和用粮单位以及其他粮食经营企业所需粮食都应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也可以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
(二十四)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交易规则,积极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批发市场交易。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具体准入条件由省制定。凡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要向市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省定准入条件的出具资格证明,企业据此向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对现有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要按照批发准入制度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具体清理整顿办法由省工商局会同省粮食局另行制定。完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以省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为龙头,以产区批发市场为骨干,以市、县粮食批发市场为基础,建立覆盖全省、辐射全国的三级粮食批发市场网络,并实现计算机互联。各级粮食批发市场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公布信息,统一标准收费,逐步形成整体实力和区域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