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农村乡、镇粮库中,少数收储量小、地处偏僻的小型粮库不再担负收储任务,退出国有粮食收储体系;保留和强化经济区域的中心粮库,将其逐步建设成为收储量大、设施先进、现代化的粮食收储企业;中心粮库以外的现有粮库改为收储点,不设立单独法人,隶属中心粮库管理。各县以中心粮库为依托组建的粮食购销公司,可以是统一核算的法人实体;也可将中心粮库做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管理。
(十七)国有粮食储备公司和国有粮食购销公司以外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采取改组、调整、联合、兼并、拍卖、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在不逃废银行债务、不流失国有资产的前提下,加大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以具有一定优势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为骨干,以资本为纽带,组建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粮食企业集团。要采取多种方式,尽快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粮食企业。城镇粮食销售企业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代理、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所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深化人事、用工、分配三项内部制度改革,实行严格的定岗定员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费用,提高企业素质,不断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十八)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企业分设,财务分帐,人员分开。附营业务要设立单独法人,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分离出的附营企业,其清理、核实后的资产和负债相应划转;占用的贷款及存款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必要的资本金,可从原企业划转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充实。附营业务的分离工作,全省要在今年10月底之前完成。其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业务、财务报表、不再统计附营企业。
(十九)国有粮食企业要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国有粮食储备公司和国有粮食购销公司直接从事收储业务的人员要减少到原有人员的一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也要采取各种措施减员分流,使在岗职工逐步减少到原有职工的一半左右。在加大减员分流工作力度的同时,要妥善安置分流下岗人员的再就业。粮食系统的下岗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程体系,并享受有关政策,各级政府要支持和帮助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今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硬性要求国有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
五、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
(二十)建立政府调控下的市场形成粮食价格机制,把以市场为主形成价格的机制与控制粮食水平有机地结合起来。省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保护价水平,保护价应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得到适当收益。粮食定购价格由省政府确定,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按市场价格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不低于保护价确定。作为调控目标的主要粮食品种销售限价,由各市按省定指导价水平具体确定。省政府在每年秋粮收购前,向农民公布粮食定购价,适时公布保护价。
(二十一)粮价过度波动时,主要依靠储备粮吞吐和粮食进出口等经济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和价格。当市场粮价跌到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保护价收购。当市场粮价涨至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抛售储备粮,以稳定市场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