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分级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政府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补贴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经省核定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费用、利息补贴。各市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及省、市匹配比例,由省核定。各级财政必须将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并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专户,通过专户拨补,滚动使用。
(十)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进行清查审计后,经国务院审定交纳入消化计划的新增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根据新增挂帐的成因和性质,在分清各级政府与企业消化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确定的消化年限,按责分担,具体制定消化财务挂帐计划,落实消化措施。
三、实现政企分开,使粮食企业真正进入市场
(十一)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保留省、市、县(市、区,下同)三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本级政府的粮食政策性业务管理和全社会粮食流通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
(十二)撤销粮食管理所。城区、县镇居民的粮籍管理工作,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乡、镇粮食管理所的业务移交乡、镇政府。
(十三)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在保证市场供应和稳定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所有粮食企业都要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国有粮食企业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不承担粮食政策性亏损。
(十四)国有粮食企业与市、县粮食局脱钩后,一般应分别组建市、县粮食企业集团或总公司,接受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现有城市粮库和农村粮库一般应分别组建粮食储备公司和粮食购销公司,进入市场,从事粮食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必须接受政府委托,组织所属企业代理粮油储备、收储、调销等政策性业务。储备公司和粮食购销公司可在粮食企业集团或总公司内部设立,也可在集团或总公司之外单独组建。
(十五)粮食政策性业务要与企业的商业性经营严格分开。对政策性业务实行“四代(代购、代储、代加工、代销售)一定(定额补贴费用)”和委托经营办法。粮食政策性业务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委托国有粮食储备公司和国有粮食购销公司经营;也可将一部分政策性业务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代购、代储、代加工、代销售,或以招标、议标方式选择代理企业。定额补贴费用标准本着补足价差、费用和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
四、深化粮食企业改革,转称企业经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