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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当前改革的重点是坚决贯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执行粮食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国有粮食企业一定要按国务院的要求,认真执行三项政策,统一行动,坚决落实,以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明确粮食事权,落实粮食工作省、市政府分级负责制
  (四)按照国务院明确的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要求,全省粮食工作实行省、市政府分级负责制。对全省的粮食生产和流通,由省政府负总责;各市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负全责,确保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
  (五)省政府主要负责全省粮食的宏观调控,制定中长期粮食发展规划,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增长;负责全省粮食总量平衡,确定年度粮食生产、收购计划;制定粮食购销政策和定购价格以及保护价水平;组织落实粮油进出口,指导和协调粮食产销衔接与调剂;统筹规划全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制定粮食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持粮食市场的稳定;管理省级粮食储备,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并优先安排;制定和监督落实全省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及处理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措施;统筹规划全省粮食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负责省直属粮库的建设和资金筹措;支持粮食主产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在安排定购粮、储备粮收购、粮库建设、消化挂帐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
  (六)各市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主要任务是:保证粮食产量稳步增长和品质不断提高,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种植结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定政策,切实做好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工作,大力发展粮食转化和精深加工;确保本地区粮油供求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保证本地区城镇居民口粮、水库移民、救灾、扶贫以及军队用粮的供应;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监督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落实在规定期限内应由本地区消化处理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具体措施;按省定规模建立和管理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搞好本地区粮食流通设施建设,改善粮食流通条件,强化粮食市场和价格管理监督,维护正常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粮价。
  (七)粮食管理实行省、市分级负责制,即定购粮由省管理,保护价粮由市管理,地方储备粮由省、市分级管理。定购粮原则上按地方储备粮轮换、吞吐和军粮、水库移民、救灾、扶贫等特需用粮确定总量,由省统一下达年度定购计划并重点安排在粮食主产区。保护价粮由市按省定保护价水平组织收购,或对售粮农民实行价外补贴。定购粮和保护价粮的超正常库存费用、利息补贴或价外补贴,由省、市分担;省的承担比例,全省统算为50%,各市的分担比例分别核定。省、市储备粮的费用、利息补贴,由省、市各自承担。取消市间粮食调拨计划;产销区之间要建立长期、稳定的供求关系;销区可在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也可采取产前签订定购合同或产后签订购销合同等措施,实现产销区粮食供需平衡。
  (八)建立和完善地方粮食分级储备制度。省级储备粮规模原则确定为7.5亿公斤,主要用于全省性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和粮食价格波动的平抑。市级储备粮油原则上按产区三个月销量、销区半年销量规模,由各市提出储备品种和数量,报省核定。市级储备粮油主要用于本地区自然灾害的救助和粮价波动的调控。储备粮要与粮食企业经营性周转库存分开。逐步调整储备布局,目前储备分散的省级储备粮要集中到省级储备库和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储库储存。在保证储备粮用途的前提下,每年可安排适当数量的储备粮实行活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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