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1998]28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改革的原则和任务
(一)近年来,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对促进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稳定市场粮价,保证市场供应,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粮食部门和企业的广大职工也为此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现行粮食流通体制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主要是:各级政府的粮食事权和责任不清,调控机制不健全,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国有粮食企业政企不分,经营机制转换滞后,经营亏损和财务挂帐剧增,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和银行已不堪重负。这些矛盾和问题表明,现行粮食流通体制非改不可,不改不行,刻不容缓。国务院及时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深刻理解制定重大决策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握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定信心,加快步伐,协调动作,认真实施,确保完成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任务。
(二)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改革原则,我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在今、明两年取得明显成效。即“四分开一完善”的改革措施全部到位;粮食工作省、市政府分级负责制全面落实;粮食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增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初步完善;粮食市场管理规范有序;国有粮食企业真正面向市场,建立起新的经营机制,市场竞争力增强;粮食系统职工减员分流一半并得到妥善安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现主、附营业务分离,严格执行“三项政策”,不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各级政府和粮食企业落实了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处理措施。在取得以上成效的基础上,再经过一、二年的努力和完善,使我省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并实现顺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