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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1998]22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在原已公布两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对省财政、物价等部门设置的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省政府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
  四、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对本决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逐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凡属被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收费项目。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并追究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三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三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文件依据
1  扣留木材保管费      省林业厅  辽价发[1992]172号
2  土地估价管理费      省土地局  辽土字[1993]22号
3  净化级别监测收费     省卫生厅  辽价发[1996]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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