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各种基金审批管理。根据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今后地方无权自行批准设立基金项目,也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批准设立基金项目。地方已自行设立的基金确需保留的和拟申请设立新的基金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由省财政厅或省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或国务院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设立各种基金。
五、加强对乡镇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省将组织专门力量,对明令取消的收费和基金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屡查屡犯、顶着不动的地方、部门和单位,除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外,还要追究其责任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乡镇企业税外收费项目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乡镇企业税外收费项目
一、乡镇企业系统
1.石棉、水泥管理费
2.水泥外销服务费
3.行评费
4.安全生产措施费
5.企业普查材料费
6.安全资格证费
7.检验、化验员证费
8.职工换证费
9.省名牌企业先进牌费
10.中国明星企业牌费
二、农机系统
1.农机具检验费
三、电业系统
1.停电费
2.用电管理费
四、税务系统
1.税收缴(申)报表费
2.发票使用手册费
3.税务证审验费
4.税收缴款书工本费
5.开户费
6.换证手续费
7.企业变更费
8.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年检费
9.申报费
五、土地系统
1.土地交易管理费
2.土地流失费
3.办照管理费
4.建房费
六、交通系统
1.向企业收取的民工建勤费
2.修坝费
3.乡道养护费
4.乡道维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