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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乡镇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乡镇
 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政发[1998]23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省乡镇企业的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1997年全省开展了对乡镇企业税外收费的清理工作。在清理中发现,不少地区和部门违反国家规定越权设立收费和基金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有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强制收费;有的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有的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名义变相收费;有的变自愿服务为强行服务强行收费。这些乱收费问题,不仅加重了乡镇企业负担,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了加强对乡镇精简中外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乡镇企业税外收费负担,为乡镇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管理权限,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今后新增加的向乡镇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过去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对乡镇企业收费项目,少数确需保留的,要报省政府重新审批。其他各级政府和部门审批的对乡镇企业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省政府决定对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110项对乡镇企业的税外收费(含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见附件)予以公布取消。
  二、实行《辽宁省对企业税外收费手册》(以下简称《收费手册》)和《交费登记卡》制度。《收费手册》在全国清理对企业乱收费工作结束后,由省统一印制下发。企业凭据《收费手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交费,对不合法收费有权拒绝。收费人员到企业收费,必须在《交费登记卡》上注明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时间、金额,并填写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姓名。不填写《交费登记卡》的收费单位,不得收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对乡镇企业税外收费要坚持谁管理、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坚决禁止重复收费。对重复收费的项目应予以合并,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主管部门收取,其他部门如确需参与并有实际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的,所需费用从收费部门的收费额中分拨解决。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举办各类培训,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经费来源的不准收费,无经费来源的,按照以收定支的核定原则由物价部门审定收费标准,未经物价部门审批不得收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项收费的管理,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收入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经核定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拨款。经营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外,不得随意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抵押金、基金等。经批准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等到期后,要及时返还本金,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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