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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 )修改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5月29日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促进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维护国家机关和经济建设、科学技术等重要部门和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六条 公民发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七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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