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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失效]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认事故类别和性质;
  (二)分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三)提出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事故调查组可指定有资格的单位对事故进行技术性鉴定或检验。发生事故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对鉴定或检验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复检一次。
  鉴定、检验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能超过事故调查处理的时限。
  事故调查终结,事故调查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并报有权审批单位审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与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具体处理意见、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等情况,并附有关材料。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复:
  (一)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审批;
  (二)重伤事故,由旗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盟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四)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五)一次死亡十至四十九人的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直接调查的事故,由其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事故处理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其中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20日;事故审批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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