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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谁集资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尽快建立业主管理委员会,择优选择物业公司,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进一步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新建住宅小区要全部实行物业管理新体制。旧住宅小区也要清理整顿,转换机制,尽快按新的物业管理模式运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盟市物价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
  (三)要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商要将新建住宅小区总投资的2%提交业主管理委员会,建立住房维修基金。已售公房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维修费用,原则上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收入的20%左右交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住房维修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期筹集。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八、加强房改资金的管理和运管,发挥政策性住房资金的作用
  (一)住房公积金、出售出租公房收入、住房补贴资金等均属房改资金。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将房改资金全部纳入各级住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集中用于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自治区本级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利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归集的房改资金,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统一销售、统一管理的办法,有计划地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小区,为城镇居民提供价格低廉、质量优良的住房。
  九、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配合,确保改革措施顺利实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明确的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加强对盟市房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房改、建设、计划、财政、金融、土地、税务、物价、审计、监察、工商、教育、人防、电力、消防、公安、环保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支持,积极配合,推动房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房改的各项方针、政策,引导广大城镇居民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支持房改工作。
  (二)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4号)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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