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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二)各地要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一般在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并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优先保证。
  (三)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政府指导下的成本微利价格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内,小区内经营性配套建设费用不得摊入住房成本。
  (四)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结合城市改造和小区开发、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形式,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新建集资住房以成本价或成本微利价出售给集资者。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项目,可享受国家、自治区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减免税费政策。
  六、发展住房金融,积极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一)各级金融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的有关规定,努力推动城镇住房建设和消费的发展。
  (二)商业银行要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开发建设贷款,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取消规模限制,积极调度信贷资金,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落实到位。
  (三)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质量。要积极发展住房委托贷款、商业银行自营性贷款,拓展按揭贷款业务,允许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支持住个人房消费。
  (四)商业银行要会同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根据我区实际,制定个人住房贷款计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开发建设贷款计划,分解到盟市,并积极调度资金,定期通报资金到位情况。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和人民银行要积极配合,督促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七、切实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一)要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管理体制,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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