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有公房要继续按照国务院房改《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实施方案和关于房改实施方案送审报批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发[1996]30号)精神,以及各盟市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房改方案、办法,合理提高租金标准,推动现有公房的出售。
(二)今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8%,1999年达到9%,2000年达到10%,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达到15%。各地在提高租金标准时,要切实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可实行减、免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盟市制定。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从1998年12月31日起,现有公房原则上都要以成本价出售。根据实际,各地可适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学校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房也不得出售。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以标准价或者低于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要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已售公有住房清理规范办法》(内政办发[1998]24号)予以清理规范。原有集资建房可按现行公房出售规定补足成本价,取得全部产权。各盟市现有公房出售价格和提租标准,要按照内政发[1996]30号文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四)各盟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达标准基础上,会同房改部门进一步搞好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普查登记,清查和纠正违规违纪问题,建立详细的个人住房档案。已售公房经过清理规范,依法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后,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经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上市交易。对所有上市交易住房的卖方,按5.5%的综合率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各地可先行试点,在此基础上制定规范的办法,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开。
五、逐步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一)根据我区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的不同状况,实行三种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和单位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政府指导价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住房供应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最低收入家庭划分标准,由市(县、旗)人民政府制定,报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