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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70平方米,副科级干部80平方米,正科级干部90平方米,副处级干部10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10平方米,副厅局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四)个人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35平方米,副科级干部40平方米,正科级干部45平方米,副处级干部5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55平方米,副厅局级干部60平方米,正厅局级干部65平方米。无房户按以上标准补贴。未住够规定住房面积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应按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一半的差再乘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计算。
  (五)知识分子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和个人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参照上述(三)、(四)条规定执行;其职称与行政级别的对应办法,参照内政发[1992]20号文件执行。
  (六)住房补贴可采用一次性补贴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方式,在职工购房时发放。对于未住够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可采用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办法给予补偿。各盟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住房补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报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发展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各盟市要按照“房改领导小组(房委会)决策,分级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各级房改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及其它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和使用监督。
  (二)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在今年内将制度建立起来。有条件的单位应按规定补交以往年度所欠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企业,可采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等措施起步推行。
  (三)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在税前列支。各级财政、计划、人事、劳动、税务、审计、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推行。
  (四)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全面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现行的5%分别提高到6%,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高于这一比例,以后争取逐步有所提高。
  四、加快现有公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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